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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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发〔2021〕5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深化全国创新型县(市)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研发费用归集等进行辅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外地新迁入在有效期内的高企(当年复审的不计),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负责申报工作的企业技术团队、财务团队各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推进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鼓励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升规纳统。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依托组建高企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依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纳统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给予负责申报工作的企业技术财务团队3000元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二、做强科技平台载体,增强创新创业能级

(四)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推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增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进行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支持引进、共建“国字号”“中字头”等对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高端科技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补助。

(五)推动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创新创业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载体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知名孵化器在我市设立孵化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的,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农科驿站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深化完善“创新券”制度。积极推动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鼓励区域内院校、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注册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会员,提供对外共享服务。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设备加入共用网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给予供给方“一事一议”补助支持。

三、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七)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揭榜制”。进一步创新项目生成机制、科研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实施项目“揭榜制”。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引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每年储备20项左右、实施10项左右本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山东省和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生成果转化的,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我市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成果输出、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按每300万元给予5万元叠加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奖励。

(九)加大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优化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构建产业基金、天使投资、贴息贷款、股权投资等新型科技金融服务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金融服务。

(十)构建高质量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创新发展政策有效衔接,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率和落地力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一)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从每年度邹城市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资金中列支安排。除竞争性项目外,奖励补助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时间以通知为准。

(十二)本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如与邹城市本级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叠,企业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受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且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外,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享受政策条件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始,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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