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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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平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由县烟草专卖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标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便民、合理配置。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间距合理”的原则,控制零售许可证饱和区域,有计划覆盖空白地带,稳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防止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方便消费。通过科学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到质优价实的烟草制品,保证社会烟草制品消费需求。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依法保护和照顾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对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失业待业人员、复转军人、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条件和布局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金条件。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2.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经营场所。

第八条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按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的城区规划)及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少于20米;一般街道(巷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30米;

(二)村庄零售点按人口进行布局,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固定商铺以内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30个固定商铺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

(四)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五)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乡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六)在零售点饱和区域内,采取“退一进一”方式增加零售点,“退一进一”指一户持证零售户退出卷烟经营后则可追加一户。

第九条 以下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定第八条限制:

(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三)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餐饮场所(酒店、饭店、酒楼、餐馆等)、茶馆、娱乐场所、度假村等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同一场所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店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本规定限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已办理的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影响安全、消防因素的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抓烟机等游戏设备经营的;

(五)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含中专、职高)、幼儿园周边,与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或后门)最短可行进距离分别为50米、30米内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七)党政机关、中小学、幼儿园内部;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二条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对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烟经营点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在内;“不足”“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同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异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沿可通行(道路黄实线、交通隔离带视为不可通行)的最近人行道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限期至2027年1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平政办字〔201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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