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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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1〕1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威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威海市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就业业务信息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业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全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息发布渠道包括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和短信平台等。

第四条  信息平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分别做好相应的业务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负责监督和规范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对发布的信息类型、内容、级别和发送范围、渠道及时机等进行审核、信息发布。

2.负责提出信息平台改进建议和升级需求。

(二)市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1.负责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保障信息平台正常运行;

2.负责信息平台建设业务需求实现和组织开发工作;

3.负责信息平台与通信服务商网络专线、硬件设备的维护及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定信息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本区市业务信息需求提报、沟通对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六条  业务信息分为五大类,包括:业务触发类、定向告知类、宣传公告类、订制订阅类等。

(一)业务触发类信息是指在特定业务流程中由系统按预订的触发机制和信息模板自动组织信息内容,向业务主体或发起人发送的业务信息。

(二)定向告知类信息是指使用预制模板向指定群体发送的告知类信息。

(三)宣传公告类信息是指为了达到某种宣传效果或者开展某项活动而向目标人群发送的批量信息。

(四)订制订阅类信息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人因个性化需要,主动订制或订阅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送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业务触发类信息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定制触发条件、信息模板、信息等级、发送对象、发送渠道。经审核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和发送。

第八条  宣传公告类信息和定向告知类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设置信息模板、发送对象和发送渠道。经审核后,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送。

第九条  发送短信需要向电信部门支付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由提出信息发送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条  订制订阅类信息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拟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渠道订制订阅,信息平台按需自动发送。短信服务费用由订阅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实行授权管理,设置系统权限管理员,由其赋予操作人员相应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服务大厅、基层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维护用人单位、个人的手机号码和各类登录账号等,建立覆盖本区市的通讯录,确保信息通知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  信息模板由各区市系统管理员维护,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调整模版内容或新增信息模版。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更新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自助终端等渠道的信息模板,并将短信更新内容移交短信运营商备案,市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支持。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发送谁管理,谁发送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息平台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使用本系统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要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所发布的信息。

(二)系统操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并分配密码。在使用信息平台发送信息时,应显示单位名称,禁止以个人名义或匿名使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信息发送人员须对信息平台的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并对发送信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平台中各类账号的保密工作,严禁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跟踪与监测用人单位和个人接收信息服务的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信息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严禁发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或与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信息平台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权限,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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