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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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

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

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

淄卫字〔202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和《淄博市对〈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的实施说明》(淄民〔2020〕3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在享受目前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进行补助,对高青县、沂源县按基数给予定额补助。市对其他区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3号)规定执行。

三、发放方式。补助金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金融机构采取“直通车”的办法,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直接一次性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有关要求。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整体推进,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农村低

保人员名单,卫生健康部门从低保人员名单中审核确认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人员,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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