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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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21〕48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邹城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新授权发明专利大户的奖励;

(三)新认定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新增高价值专利大户的奖励。

第七条 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强市建设;

(二)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

(三)专利转移转化奖补;

(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

(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八)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八条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与运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五)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六)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九条 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化培育工程;

(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预警分析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

(四)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和济宁市级专利奖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按照专利权利人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并扣除已享受资助的部分,进行资助。

(二)对新增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及专利大户的奖励:1.当年发明专利新增5件的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5件按照5万元的倍数逐级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30万元;2.对年度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新增5件的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新增5件按照10万元的倍数逐级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50万元。

对新增发明专利大户和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大户不重复奖励,按照先申请先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能够同时享受该两类大户奖励的按照较高类别进行奖励。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持有大户进行奖励,每年按数量多少对全市前10名进行奖励,第1至3名各奖励10万元,第4至6名各奖励5万元,第7至10名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2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济宁市专利奖的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另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利创造:

(一)申报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官费缴纳证明和《是否已享受其它有关专利资助说明》;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

(二)对新增授权发明专利大户和高价值专利持有大户奖励,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邹城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三)受理与审批。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专利奖项奖励:对荣获国家或山东省专利奖和评选为济宁市级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邹城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经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实施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终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送邹城市财政局。邹城市财政局会同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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