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清市支持服务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清市支持服务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清市支持服务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服务〔2020〕8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参照先进地区做法,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支持服务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发展稳定,给予1万元补贴(分3年兑现)。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且发展稳定,给予3万元补贴(分3年兑现)。对已经入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并发展成为限上企业,按规模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且发展稳定,给予2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零售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且发展稳定,给予2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住宿、餐饮业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转为企业且发展稳定,给予2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且发展稳定,给予3万元补贴(分3年兑现)。同时,将“升规纳统”工作纳入对镇街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来源单位:市统计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速;对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速;对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限上”企业平均增速,次年一次性按行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租赁商务、专业技术等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次年一次性按行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规上”统计的物流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来源单位:市统计局)
三、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鼓励商家、企业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年度,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数据来源单位:市统计局)
四、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
(一)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库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引进。在临清市新注册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在华区域总部)的企业,和在临清市注册并达到“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物流企业100强”的企业,项目开工后12 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按财务支出法计算,土地购置费除外),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项目开工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在临清市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及新落户的总部(在临清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年度,参照先进地区“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扶持电商产业园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5000㎡以上,园区内企业网络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建成运营后场地使用率超过70%的,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每5000㎡配套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对纳入统计、年度网络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网络零售额排名前5位(不足5名的按实际为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统计、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电商交易额排名前3位(不足3名的按实际为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数据来源单位:市统计局)
(三)推动淘宝村(镇)、电商专业村(镇)建设。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示范镇、聊城市级电商示范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示范村、聊城市级电商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上述称号的按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训。支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专业知识培训。奖励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 〔2017〕18号)、《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补充意见》(聊办发〔2019〕14号)和《关于实施“人才兴临”行动做好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发〔2020〕16号)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认真落实扶持奖励资金
以上条款适用在临清市注册和纳税的物流、商贸、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重点企业。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奖补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提报预算,市财政统筹安排,对符合政策的奖补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日。若优惠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至享受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