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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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1〕26号


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3〕1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投资建设。

第三条    凡庆云县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部分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专营单位确认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专营单位确认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费。

1.  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经批准的经营性门店等商业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征收。

2.  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1)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二)城市配套费(小城镇部分)。镇域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房产开发类项目在预售公示期间缴纳,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标准为:商业用房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住宅及其他房屋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在建设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三)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批准,需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核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1.  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

3.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4.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5.  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  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7.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8.  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免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综合考虑专营单位运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免征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专项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核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1.  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2.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其专项配套由专业经营单位监督建设或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建设方据实出资;

3.  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等明确规定免缴综合配套费的。

对以上免缴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第四条规定予以补缴。

(三)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城市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减免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农村社区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以及国家、省、市、县规定免缴的,免征城市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征收审核,专项配套费支出纳入县住建局部门预算,上缴国库后按照《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鲁财税〔2021〕6号规定计提3%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按照专款专用、随来随拨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牵头制定拨付审批流程,确保20个工作日拨付给专业经营单位。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县纪委监委、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每半年对审核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综合配套费和供水、供热、供气专项配套费,房产开发类项目可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预售公示期间缴纳,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或房地产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对规划面积变更的项目,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依规足额收缴城市配套费,并将当月征收及减免情况于次月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五)城市配套费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支出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项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专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非住宅用户)红线外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到建设单位楼宇单元井的供热设施。

对于居民用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如下:

1.  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主管网、小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滤网、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2.  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3.  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楼宇单元井,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等。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相关费用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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