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陵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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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陵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政办发〔2021〕7号


各经济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级驻乐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乐陵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陵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山东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8号)、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有住房需求的各类人才,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有住房需求的各类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政府是公租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年年初制定公租房供应计划,将公租房保障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列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设定公租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租赁补贴等资金的预决算;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分配、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牵头联络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租房配租、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市发改局负责租金价格核定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员收入和财产的认定(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提供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情况,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负责将公租房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社保缴费信息等有关情况,负责核对、公示人才公寓申请人信息的相关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优待抚恤申请人的信息审核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纳税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车管信息情况;对有关部门在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人员期间,产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置。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公租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等工作。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租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为公租房保障审核所需数据提供在线查询技术支持等。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公租房保障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大数据部门、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受理条件和保障标准统一。


第二章  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第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市房管中心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用地规划、资金来源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主,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避免承租人入住后再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新建的公租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 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公租房资金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租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市政府所属国企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建设的公租房的大型维修支出,拨付到相关国有企业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末,市房管中心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家庭,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城区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家庭,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城区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家庭,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家庭,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申请人直系血亲家庭在城区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毕业3年内在我市当地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园区)内以家庭为单位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园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享受阶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段性租房租赁补贴。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七)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依据《乐陵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乐办字〔2015〕9号)相关要求予以认定,优先配租西部新区公租房。

根据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公租房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困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第十七条 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同时结合公租房房源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优先以实物保障为主,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

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以下(含本科)、硕士、博士以上(含博士),家庭成员数量分为1人户、2人户,3人以上户(含3人)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提高50元/月,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50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市房管中心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租金标准。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制定相应的公租房市场价格。

(一)城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的免缴公租房租金,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价格减去相应补贴标准计算。

(二)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内的按照公租房市场价格减相应补贴标准计算,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价格计算。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入住市人才公寓的,按照市人才政策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和人才公寓实物配租累计补贴发放、实物配租期限均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第二十一条 保障面积。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进行保障。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流程。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将公租房保障纳入市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规范公租房保障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结合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房管中心申报;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有住房需求的各类人才,由人社局审核后集中向房管中心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障程序。完善公租房保障程序,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保障协议,明确保障标准、期限、停止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公租房保障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要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市房管中心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审核机制。市房管中心要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精准识别,高效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天内主动向市房管中心申报变化情况,市房管中心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房管中心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公租房保障政策、年度工作目标、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名单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信用体系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调查核查工作的;

(三)经复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实施公租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条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公租房信息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公租房保障进行信息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精准高效识别保障条件,严禁转租、转借、转售公租房行为和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房管中心要对违规转租、转售、转借公租房的个人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会同执法部门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督促其及时撤销违规信息。对拒不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记入失信名单,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5日。《乐陵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乐政办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三十五条 本文件中有关政策依据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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