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德城政办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德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德城区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经营者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德城区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城区、乡镇驻地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周边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每层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受限制;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步行街等设置零售点:规模在200个商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每增加100个商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的周围距离不得少于50米。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开发商自行建设自用或出租的商铺参照以上商户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村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村庄零售点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
(二)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步行街设置零售点:规模在150个摊位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一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的周边距离不得少于30米,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50米间距标准设置。
第八条 居民小区(社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不足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的周边距离不得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50米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 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申请人(含夫妻及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含夫妻及直系亲属)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含夫妻及直系亲属)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含夫妻及直系亲属)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实际经营项目与日杂、食品、饮食等行业无关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商品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商业综合体、商场除外)、仓储场所、无实物商品及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三)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KTV、网吧等影响安全、消防因素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抓烟机等游戏设备经营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门口外30米范围的区域;
(七)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一)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宽办证(变更)条件,在规定的米数、户数等条件下减半且仅限办理一个零售许可证: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除外)、军烈属、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且必须是本人驻店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四条 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对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已经申领了许可证的零售点,经营期间改变原有经营场所用途、范围、性质、面积、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距离等,经检查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条件或属于不予许可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收回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市场商户数计算:城市、乡镇范围的按固定商户计算;
居民小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满”“不得少于”不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军烈属是指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应当从申请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沿可通行(道路黄实线、交通隔离带视为不可通行)的最近人行道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德城政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