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鼓励扶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若干措施的通知
齐政发〔2021〕27号
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齐各单位:
《齐河县鼓励扶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若干措施》业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鼓励扶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县消费市场向国际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加快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打造消费提质升级“新引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对标一线城市标准,面向餐饮零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高端商业品牌来齐布局,推动一批知名品牌首店落户齐河,全方位提升城市发展的功能、档次、形象和品位,将齐河建设成为活力与实力并重的开放之城、品质与颜值并存的魅力之城,全面建成富强、活力、幸福、美丽的新时代现代化文明新齐河。
二、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具备较大影响力、较强竞争优势的高端商业品牌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开设的首家门店(企业)。
(二)享受政策的对象需在我县注册登记、实际经营、依法纳税。
(三)高端商业品牌根据国际知名品牌研究机构年度排名情 况,由县商务局聘请专业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认定,参考范围主要包括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顶级奢侈品牌、福布斯年度世界顶级奢侈品调查、世界奢侈品协会最新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中国餐饮百强排行榜等名单目录,并根据排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扶持政策
(一)经营用房扶持
1. 对新入驻我县高端商业品牌企业,自行购置土地建设用于自有品牌首店经营的部分,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30%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基础完工、主体完工、开业运营”三个节点,分别拨付30%、30%、40%。
2. 对新入驻我县高端商业品牌企业购置房产开设首店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照每平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对新入驻我县高端商业品牌租赁房产开设首店的,予以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60%、50%、40%予以补助,实行先缴后补,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装修扶持政策
1. 对于独立选址并经营核算的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项目(不依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的),经认定后,可由县政府指定县属国有企业,按照项目方设计需求对其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产权归县属国有企业所有;项目方负责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 对于依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并与相关运营主体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项目,可按照其经营场地装修实际支付费用最高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于开设齐河首店的,面积100平方(含)—200平方(含)的,最高10万元;面积200平方(不含)—300平方(含)的,最高20万元;面积300平方(不含)以上的,最高30万元;对于开设山东省、德州市首店的,面积100平方(含)—200平方(含)的,最高20万元;面积200平方(不含)—300平方(含)的,最高30万元;面积300平方(不含)以上的,最高50万元。
(三)总部扶持政策
对在齐河县注册成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营销总部,或设立研发中心、采购结算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的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我县《关于全面开创“双招双引”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中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
(四)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
1. 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积极开展招引工作,对成功自主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在我县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2. 对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的其他第三方(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等除外),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法人和自然人,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过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 市政市容等审批事项实行会商制度,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二)助力项目选址。对有选址需求的高端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由县商务局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大型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三)加强品牌推广。鼓励利用大型高端商业综合服务设施等标志性建筑外立面、户外LED显示屏、道路护栏、路灯灯箱、公交站台、文化宣传栏等渠道,宣传品牌首店。充分利用政府主导的集中签约、集中开工、各类展会等,组织开展宣传发布活动,提高首店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四)提升服务保障。对符合政策标准的品牌企业高管人员,在人员落户、办理各类证件、个人和家属就医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五、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可在高端商业品牌首店正式开业运营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园区、乡镇(街道)申报,各园区、乡镇(街道)将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连同推荐文件于3月底前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将对上报材料会同专家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复核、公示,公示无异后经县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布,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统一兑付。
(二)申报材料
1. 齐河县品牌首店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表(向受理单位领取并填报、盖章);
2. 品牌所有权证明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必要时受理部门可要求申报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下同);
3. 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4. 商场、品牌首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首店证明、纳税证明相关材料;
5. 齐河县品牌首店项目引荐人资金奖励申报表;首店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入驻协议、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6. 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六、附 则
(一)特殊重大品牌首店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品牌项目需在齐河县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在齐河县纳税、纳统,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符合政策的高端商业品牌在我县开设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按相关标准的50%予以奖励。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对同一经营场所因更名、转让、合并等出现变更的,不予重新计算补助。
(三)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县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扶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相关政策支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五)本措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条款由具体实施部门制定细则,自2021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