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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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财采〔2021〕29号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们制定了《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烟台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

前款所述主体统称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相关主体。

第二章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按照公开透明、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四)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统一使用市县一体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第十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四章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下同);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的,应当同时上传采购文件至电子交易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

采购组织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办理数字证书登录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邀请书、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

第十六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可能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依法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按规定发布公告。依法应当公告的,应按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时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解密。给予供应商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二十六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察。

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运行管理机构有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中,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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