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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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发改规〔202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有关功能区:

现将《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培育支持一批成长起点高、专业领域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企业,发展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形成新动能主导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经济潜力企业,原则上是指在青岛市内新注册开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明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业态和模式等创新应用为内核,相互融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新型经济业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建设遵循“公开、规范、自愿、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入库企业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开业时间不超过三年,需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一)青岛市培育或引进,纳入统计,“四新”经济特征明显的企业,主要包括: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有专业技术团队支撑,具有平台经济属性且自建产业互联网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规模以上企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填补青岛金融业态空白的现代金融企业。

(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特征明显,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至未纳统企业。

第五条  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申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采取政府部门推荐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入库申报通知,会商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根据部门职能,初步提出推荐入库企业名单,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的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部门推荐入库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入库资格的企业申报。

第八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申报的企业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管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负责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级财政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股权投资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入库企业参评年度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获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年度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参与省、市级各类企业、人才等方面评选。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场景供给等方面支持入库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的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做好入库企业跟踪监测工作。不符合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及时退出,同一企业连续在库时间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核实作退库处理,停止享受支持政策,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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