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潍坊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教督字〔2021〕1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高新分局、滨海分局、峡山分局,各驻潍高校:
现将《潍坊市督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0日
2021年10月20日
潍坊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门类齐全、全面覆盖、功能完备”的督学队伍,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指督学,包括政府聘任的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的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形成涵盖党政群团组织、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市督学队伍体系。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均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督学队伍。市级督学队伍数量原则上按照每10所学校配备1名的比例确定;县级督学队伍数量原则上按照每5所学校配备1名的比例确定,在校生数超过1800人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
第二章 来源与聘任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同行认可度高;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备胜任督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来源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专职督学主要从退休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研员、骨干教师等群体中选聘;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专职督学;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政策相关规定,经审批后,从退休的公务员中选聘;
(二)兼职督学主要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教育部门和科研机构管理干部与业务骨干、新闻媒体记者、学校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中聘请;
(三)兼职督学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六条 督学选聘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学实行分级分类聘任:
(一)政府督学由同级政府聘任,受政府委派从事督政和督校工作;
(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参与专项督导、检查验收、问题调研等工作;
(三)责任督学,由同级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中选聘,主要从事责任区学校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工作;
(四)学校视导员,由学校从中层以上干部中选聘,报教育督导机构备案,主要从事学校自我督导、自我改进,按照班主任岗位计算工作量。
第八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九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心状态、工作变化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用机构同意,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违背教育公平、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
(七)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八)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理论政策、业务知识、督导工具应用知识,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实施督导的能力水平。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整改,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送督办单,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将督学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督学考核包括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涉及违纪违规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尊重被督导对象,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不增加基层学校师生负担,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纪律工作要求,坚决杜绝“四风”问题。
(九)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存在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学,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培训和调研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公开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咨询与监督。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干部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在培养培训、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第二十条 建立督学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机制,每年确定题目开展研究和调研。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立教育部门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