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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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106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24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批准(决定)、备案、督办和通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在审判工作中,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变更情况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活动。

审限变更是指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生法定事由,引起延长审限、中止诉讼、重新计算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等变化情形。

第二条 各类案件的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适用情形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条 需要批准延长审限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审限管理模块提出申请,准确、详细填写审限变更事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复核后,报院长批准,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决定。

需要决定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应当在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事由出现后及时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审限管理模块提出申请,准确、详细填写审限变更事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复核后,报院长批准,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决定。

第四条 需要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按照本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办理电子档案审限变更手续,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严格案件审限统一报批程序。 对于审理期限已达 12个月以上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审限延长或审限扣除的,经本院院长审签后,层报省法院院长审批。

第六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将案件审理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超审限案件、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实行逐月通报。案件审限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和审判业务部门岗位目标考核。

  第七条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规定办理案件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除外。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批准(决定)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超审限案件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八条 法官应严格执行案件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有关规定,在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及时恢复审理;不能及时恢复审理,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全市法院院庭长要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存在延长审限案件数量较多、延长审限次数较多、扣除审限不当、中止诉讼不当、案件长期未结以及当事人申请监督审理期限问题的,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原因,并督促案件及时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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