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108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统一裁判尺度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裁判尺度的工作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9月24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裁判尺度的工作意见
(试行)
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立案、审判、执行同案同判同效果一体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立案阶段,坚持敏感类、群体类、政策类、当事人多案在讼等诉讼案件(包括四类案件)全市法院立案检索,并对上述案件进行标注提醒,同时对同一当事人多案在讼案件部门、法官标注提醒,流转分案环节,适时做好舆情应急应对工作。
三、审理阶段,根据立案部门对上述类型案件的标注提醒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类似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积极与相关部门及法官及时沟通,积极整合资源,加强专业化审理,强化不同合议庭在审理、把握时的分歧解决机制功能。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认真分析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检索参考全国、全省类似案件裁判情况。沟通过程中存在重大认识分歧的,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定规范类指导性文件。若存在全省类案裁判不一,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具有认识分歧较大情形的,可就法律适用问题层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四、县区法院对涉案人数众多或矛盾较为激化、新类型案件等法律适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或咨询,避免因同一法律性质案件被大批量的发回重审或改判。
县区法院根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管理规定》对被发改案件进行分析,审判委员会进行是否为错案甄别。同时对需要上级法院统一进行规范的法律裁判尺度问题,可提出专门性工作报告,由中院统一汇总分送相关业务部门按程序进行办理。
中院对县区法院发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汇总,逐案分析进行个案通报、指导,并加强培训。同时,每季度下发发改情况通报,包括原因分析及需要解决问题等情况,并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研究。
五、根据来信来访、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事项及理由线索,再审审查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汇总类案裁判法律适用分歧较大、裁判尺度社会效果严重不一等情形存在的问题、原因,每季度下发工作通报,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提交需要规范裁判尺度工作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加大同案不同判案件专项评查、重点案件抽查评查力度,发现问题需要提起再审或采取其他事后纠错补救措施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提出工作方案,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七、强化层级监督管理责任担当,不断优化衔接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法院内部各审判组织之间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切实增强合议庭认真履行职责意识,有效避免“合而不议”;加大院庭长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放权与监管相脱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导作用,努力做到个案监督与宏观指导有机结合。
八、中院审判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将统一裁判尺度指导性文件汇集成册,加强成果固定。
九、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就同案不同判问题反映突出,经查实法官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情形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加大问责力度。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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