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101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
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9月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严格遵照执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案件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案件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与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送达事务应遵循及时、准确、方便群众、利于审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保障诉讼程序有序推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送达事务应考虑各类案件的特性需求,同时考虑有利于让受送达人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提高送达效率。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强调效率价值,适当简化送达方式;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实体或程序权利的诉讼事项,应采用较为严格的送达措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送达事务过程中应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受送达人关于送达问题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
第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规避送达,恶意拒绝签收法院送达文书等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可依照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院设立集约送达中心,负责除刑事以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以及全院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送达地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告知其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当告知其行为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涉及电话通知内容的,送达人员应形成笔录并签字。
第八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转为诉讼程序后的送达地址,在简易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三、送达工作的准备
第十条 立案阶段,立案庭自案件立案完成之日即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 审判阶段,员额法官团队自一体化平台接收案件之日起,对于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案件应当在2日内发起电子送达任务,同时应及时查看电子送达结果,以提高电子送达率;向送达中心发起直接或邮寄任务时应当注明送达方式,填写具体、规范,同时检查是否漏发、错发;发起邮政集约送达任务的,须检查当事人信息,地址从省份开始具体到门牌号。
第十二条 集约送达中心负责的送达任务,送达中心应于接收到送达任务后5日内送达。未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的,案件送达工作由审判团队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需二次开庭的,由审判团队负责通知当事人,应当尽可能以便捷方式(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通知,并将通知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因鉴定等法定事由需延期开庭的,审判团队应当自鉴定结论收到之日起5 日内排期并同时发起送达任务。
四、电子送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除结案裁判文书之外的文书送达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穷尽电子送达方式后仍未能送达的转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 电子送达由各审判、执行团队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文书。采用上述方式时,须采取合理辅助通知手段,以保证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文书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电子送达要严格核实受送达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后予以送达,并下载送达回执或截取相关内容图片,上传至一体化工作平台附卷留存。
五、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送达人员可以选择自行打印相关材料交寄法院EMS专递,或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邮政集约送达任务,以目的地集中打印的形式进行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将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住所的,在当事人未书面通知法院解除该委托之前,法院依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的送达行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一条 送达人员要严格审查邮寄回执单的质量,包括邮寄单回执签字人员是否为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指定代收人。对于邮寄送达不到的,审查是否符合5日3投的规定,对于邮寄不规范、不符合法院要求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退回重新送达,并做好台账登记。
六、直接送达
第二十二条 集约送达中心负责接收除刑事以外的审判团队办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任务。审判团队向集约送达中心发起直接送达任务送达文书前,需穷尽电子送达方式,对于符合电子送达条件地须采用电子送达。
在不影响期限的情况下,采取分区域多份诉讼文书集中送达,特殊情况及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送达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院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遇见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向其直接送达。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不能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由以下人员签收: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诉讼代理人签收。诉讼代理权限中明确注明不能代为签收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情形中,非本人签收的,应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送达人员须核实受送达人身份或代收人身份,确保签收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材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留置送达,且应当拍照并用执法记录仪或手机等录制影像并附卷留存。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2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如受送达人或其他案外人抗拒送达、实施撕毀诉讼材料等过激行为时,要做好耐心说服和法律教育工作,保存好录音录像、图片等视听资料,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作进一步处理,必要时要做好送达笔录,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送达中发现送达地址变更的,送达人员要在当地了解受送达人的新情况,以方便再次送达。
第二十七条 经一次送达不成的,应安排再次送达。经多次送达仍送达不成的,须及时办理公告送达。
七、留置送达
第二十八条 送达人员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收时,可以适用留置。
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外,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行为均可视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收。
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营业场所关门停业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登记、备案住所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送达人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条 对于故意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到场,或者邀请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等到场见证。上述组织和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送达人员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宜拍照录像的,由2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八、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一)自然人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经自然人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证实受送达人长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
(二)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无法向自然人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然无法送达的;
(三)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告送达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在法院网站刊登公告,也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公告送达方式应综合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范围、当事人的从业情况等因素,依据便捷、有效、经济的原则综合确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必要时可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九、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转交送达、涉外送达等事项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送达工作的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送达人员应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送达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特别要熟悉关于期间和送达的有关法律知识,精通送达业务,熟练掌握并不断总结送达技巧。同时,还要熟悉本市范围的区划及社区、村庄、有关单位的分布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送达人员在送达工作中还应遵守以下特殊要求,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除考核奖、直至辞退:
1、注重仪容仪表,注意举止端庄;
2、在与当事人和其他群众接触中,要文明礼貌,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3、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
4、不得充当诉讼说客,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5、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6、不得泄露审判工作机密;
7、不得在当事人面前评价法官或对方当事人;
8、不得在送达中参与赌博、娱乐或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9、不得利用送达车辆办私事;
10、不得利用送达车辆搭载无关人员;
11、不得与受送达人员谈论送达工作之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2、不得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十一、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日为自然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