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中法〔2021〕102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9月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严格遵照执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和解,提高执行兑现,确保执行案件顺利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登陆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移动微法院,选择“诉前保全”进行网上立案,提交主体材料、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或保函)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等材料。
2、立案庭接收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审核通过并通知申请人交纳保全费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集约保全中心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立案庭根据保全裁定书编立“执保”字案号后,移送集约保全中心,由保全实施人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可以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登陆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移动微法院,选择“诉中保全”进行网上立案,提交主体材料、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等材料(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交保全申请材料)。立案庭对当事人的保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交纳保全费用。后将相关材料网上移送相关审判庭。
2、审判庭接受申请后,对担保效力、保全具体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网络查控的,及时移送立案庭编立“执保”字案号,不需要网络查控的,不需编立“执保”字案号,直接使用审判案号。
3、根据审判庭保全裁定书,集约保全中心制作并准备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法院介绍信、查封清单、封条、司法记录仪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可以抽调司法警察进行协助执行。
4、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5、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审判庭。
6、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7、诉中的续封、置换、解封,不编立单独的“执保”案号,直接使用审判案号或之前的执保案号。
三、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流程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
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此种情况的保全,由原审判庭室审查并作出裁定。其他流程同诉讼中财产保全流程。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被保全人可供保全财产
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到期债权、机器设备等其他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或线索。
五、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主体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担保数额
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讼中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七、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暴且经济困难的;
3、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的。
八、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
1、财产保全可以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2、申请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3、法院可以利用该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法院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九、续行保全的流程
1、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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