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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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6 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由产权人分配运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前提下,富余房源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调剂并向社会公开配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三条  宁津县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年年初制定公租房供应计划,负责将公租房保障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列为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层面的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依据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起草指导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指导。

县房产管理中心是我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层面工作,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县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部署,科学合理设定公租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租赁补贴等资金的预决算;组织实施保障房房源建设或筹集、住房保障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分配、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牵头联络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租金价格核定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需求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员收入核定(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提供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情况,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负责将公租房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负责为无生活自理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供相关服务,包括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孤寡老人亡故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将无生活自理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承租人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转入承担托底功能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优抚对象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就业登记、社保缴费信息等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宁津县税务局负责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纳税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户籍信息、车管信息情况;对有关部门在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人员期间,产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置;负责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住证等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工商注册信息。

县教体局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公租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等工作。

县金融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租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津县管理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拆迁部门负责提供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公租房保障家庭用电信息。

县供水总公司负责提供公租房保障家庭用水信息。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为公租房保障审核所需数据提供在线查询技术支持等。

县直各部门(单位)公租房保障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大数据中心、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中心城区范围为南起惠宁路,北至宁新河,东起工业一路,西至市场路。县中心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受理条件和保障标准统一。


第二章  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第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用地规划、资金来源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主,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新建的公租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  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公租房资金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县的公租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县政府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末,县房产管理中心按照县财政局规定,报送年度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城市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户籍并在县中心城区实际居住3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县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1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的,申请家庭日常生活无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情形,比如,家庭中未有或未长期使用汽车;未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选择私立学校就读;未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未佩戴金银饰品或穿高档服装;未对住宅高标准装修或家庭中未拥有高档家具;未经常使用高档消费品及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成员未有注册资本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纳税记录及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等,可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1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第十八条  城市新就业职工(指18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镇户籍或已取得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并在县中心城区实际居住3个月(含)以上;

(二)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与县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县人社局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在我县已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之后并连续缴纳(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心城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通过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享受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申请人名下无住房,与直系血亲家庭人均住房不高于25平方米,未享受我县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为我县非城镇,但在县中心城区之内就业并居住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具有我县非城镇户籍,并在县中心城区实际居住3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与县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营业1年以上,在人社局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之后并连续缴纳;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在县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五)申请人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第二十条  家庭的认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均以家庭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父母与未婚(丧偶或离异且不带子女)子女或子女与单亲父母只要均在县中心城区居住,视为一个家庭。单身家庭(即1口人家庭)仅限县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1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凡是符合上一条规定,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均计算家庭人口数。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认定。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对家庭收入略高于申请门槛,但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等情况,经济支出较大的,申请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等,可酌减收入。

第二十三条  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一)无房是指在县中心城区无私房(含非住宅);

(二)租住公房且租金标准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有房;

(三)外地和非县中心城区内的私房,不视为有房;

(四)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及亲戚住房的,不视为有房;

(五)县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私房,视为有房;

(六)在县中心城区有私房或已买房(含尚未入住),但尚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视为有房;

(七)县中心城区内原私房拆迁,已安置尚未入住的,视为有房,并按安置面积认定;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自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八)县中心城区原私房出售后未再买房的(因大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出售除外),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

(九)通过离婚、赠与等放弃应得房产的,自放弃应得房产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按应得房产面积认定;

(十)住房面积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但有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的,以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有安全隐患且不居住的危房,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的,可不计算面积;

(十一)“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不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除自住房外无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棋牌室、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四)申请人在县中心城区无固定工作也无经济来源,且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在外地居住的;

(五)县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即城市“三无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

第二十五条  县房产管理中心应优先将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公租房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

第二十六条   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同时结合公租房房源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优先以实物保障为主,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第二十八条  补贴标准。县房产管理中心要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

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300元/月,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具体标准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保障面积。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确定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流程。县房产管理中心要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将公租房保障纳入县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推动服务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规范公租房保障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已经运行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县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程序。县房产管理中心要积极完善公租房保障程序,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保障协议,明确保障标准、期限、停止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公租房保障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健全审核机制。县房产管理中心要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精准识别,高效保障。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不租不补、先租后补。保障对象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的,不实施实物配租,其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均可实施实物配租。在同时符合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时,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物配租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核准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实物配租;

(二)轮候配租的原则。申请实物配租的,经核准后,按照规定排序,根据房源情况依次轮候配租;

(三)以人为本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排序主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兼顾经济困难程度,充分照顾无房家庭、老弱病残家庭、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和优抚对象、诚信个人家庭等。在房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安置低保和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上级文件要求的特殊家庭。

第三十五条  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打分。实物配租前,按照分配方案的要求,配租家庭根据房产、年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和其他特殊情况,对本家庭进行评分。住房保障办公室组成联合评分小组,对申请家庭的综合打分情况进行最终认定,按照分值高低排序;

 (二)公示。对以上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排名高低即为最终的选房顺序,相同分值的家庭在公证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现场抓阄,确定选房顺序;

(三)公开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持身份证按以上选房顺序参加选房。在选房前,因申请人更换联系电话等原因,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申请人,或申请人未能按时到达选房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批选房。

第三十六条  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加分不封顶,最高分为第一选房人。加分因素:

(一)房产情况:

1.无房户:申请家庭人员名下无房产,且居住他人的私有房屋,以最高保障面积60㎡为基数,加60分;

2.有房户:私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房产;福利房指单位以房改价格出售的房产,以保障面积数加分(60㎡减有房面积)。

(二)申请成员情况:

1.病:申请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重大疾病并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病历、资金结算证明的,加10分;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当年重大疾病目录为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2.残:肢体残疾:经县残联评定(下同)1—2级下肢体伤残,加10分;1—2级上肢体伤残,加8分;3—4级下肢体伤残,加8分,3—4级上肢体伤残,加6分;视力残疾:1—2级伤残,加10分,3—4级伤残,加6分;精神残疾:1—2级伤残,加6分,3—4级伤残,加4分,以上精神残疾保障对象必须有监护人才考虑住房问题;

(三)家庭情况:低保家庭以县民政局出示的当年城市低保名单为准,加10分;

(四)年龄加分:以申报家庭成员中年长者为准(以周岁计算),60岁(含)以上加10分,50—59岁加8分,40—49岁加6分,39岁以下加4分;

(五)特殊加分:申报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带病回乡退役人员的,加10分;有A级诚信个人的,加5分,C级诚信个人的,减5分,D级诚信个人的,减10分;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含)以上子女且配租时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加10分;

(六)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进行实物配租。配租采取双抓阄确定分配顺序。

为了保证做阄、抓阄严谨规范,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参与并监督。阄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分配现场制作。现场选号箱共有两个,1号箱中装有参与此次分配的所有家庭的申请人姓名,2号箱为此次配租的顺序号。工作人员在1号箱中随机进行抽取,被抽取到的家庭到2号箱中抓取顺序号,抓到号码即为选房顺序。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1个月内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房屋,县房产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已配租房屋。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为1-3年,也可签订不定期合同。因保障家庭情况变化造成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配租住房后,自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同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四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不同收入人群和保障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阶梯租金),由县房产管理中心测算后提出方案,由县财政局、发改局核定。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低保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免缴,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       “低收入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0%核定,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可暂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今后根据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可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基本保障面积外的租金可暂按市场租金的70%核定,今后根据保障对象承受能力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储藏室的租金价格原则上按所住楼房租金价格的一半核定。车库(车位)的租金价格按同地段、同类车库(车位)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70%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及面向非保障对象出租的车库(车位)的租金价格由市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县房产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行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和管理权,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设立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租赁秩序维护及维修养护等运营管理工作。公租房管理机构可组建物业服务企业或公开招聘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分散在其它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委托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对承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按时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合理合法使用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缴纳租金确有困难且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县房产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维修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装修、改造、改装,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装修图纸及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退出机制。县房产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实保障家庭住房、车辆、工商等信息,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同时,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县房产管理中心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四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县房产管理中心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公租房保障政策、年度工作目标、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名单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十八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县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快信用体系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实施公租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条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公租房信息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公租房保障进行信息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精准高效识别保障条件,严禁转租、转借、转售公租房行为和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第七章  年度复核


第五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每年进行1次复核。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县房产管理中心指定的时间,每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接受年度复核。

第五十三条  年度复核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薄及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五)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长期无法联系到保障对象的。

应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腾退或因找不到承租人而不能腾退的,县房产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期腾退日之前的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限期腾退日之后的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

第五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保障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首先计入保障房诚信档案,其中,尚未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不予受理或核准并给予警告;已获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获取的租金补贴责令退还,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责令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逾期不退还或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还租金补贴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无故不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供材料,以及不能配合调查的,按“有隐瞒有关情况”论处。

第五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对按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应腾退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并可要求承租人用人单位及申报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协同督促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县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保障房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违规转租、转售、转借公租房的个人纳入住房保障信用体系管理,依法依规限制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督促其及时撤销违规信息。对拒不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记入失信名单,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十条  公租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全县廉租住房申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字〔2011〕37号)、《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宁政办字〔2016〕60号)、《宁津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宁房发〔2019〕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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