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1-0230001
枣庄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枣退役军人发〔2021〕15号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以及《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枣庄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优抚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参照其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破损程度、实际修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六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在享受相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区(市)人民政府可按以下优抚对象类别,以家庭为单位再次给予建(修)房补助。
(一)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每户7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给予每户6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每户5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八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优待优惠待遇外,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二)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三)自建住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 区(市)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市)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