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中法〔2021〕25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中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已经中院2021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8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以及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创新发展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总体思路。坚持围绕中心,积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各项部署要求,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司法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公平公正,保护激励创新,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障创新创业。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切实提升司法能力,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正确方向。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发挥裁判引领作用
3.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严格执行新专利法规定,依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的产权权利,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全面实施。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服务济南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地。依法审理中医药炮制、栽培方法及药品单方提取物等专利案件,加强中医药数据及中药品种权保护,推进国家中药市场稳定有序发展。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激发新品种研发培育动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服务济南打造“北方种业之都”。
4.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依法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充分发挥商标使用在划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保护范围、赔偿责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权利人持续实际使用商标,真正发挥商标的市场标识功能。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标权案件,遏制不正当模仿、搭便车行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依法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关系,保障济南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5.加强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严格执行新著作权法规定,准确认定视听作品类型、职务作品权利归属以及新闻作品合理使用范围,依法促进新媒体、短视频、影视动漫等产业发展,服务济南打造新媒体之都。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电子竞技传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的规范发展。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依法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统筹兼顾创作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
6.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妥善处理新类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纠纷,防止不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范围妨碍自由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指引,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
7.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对假冒、盗版和以盗窃、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犯罪功能。
8.平等保护涉外主体知识产权。遵循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指导思想,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涉外主体在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保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法妥善审理自贸区涉平行进口、定牌加工、跨国电子商务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营造自贸区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投资、创新环境,不断扩大济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外影响力,努力打造当事人信赖的一流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地。
9.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充分发挥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的裁量尺度和规则标准,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清晰的规则导向。全市法院之间及时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确保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通过审理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对审判实务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勇于和善于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为济南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指引。
三、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10.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依法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积极引导当事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充分发挥公证云、可信时间戳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对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在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11.依法适用证据披露及证明妨碍规则。明确当事人披露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以及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类型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对妨害诉讼行为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12.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贯彻落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与驻济科研院所及省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协作交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构建成熟完善的济南特色技术调查官制度。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类案件,在采信证据或认定事实时,积极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参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13.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遵循民法典确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或以侵权为业等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切实遏制和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法律氛围。
14.依法支持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加大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对与案件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的客观真实的合理开支,依法计入赔偿总额,由侵权人承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理律师代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因诉讼发生的公证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险费,可以作为合理费用主张。权利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的,可以纳入合理费用范围。
四、创新审判体系机制,提升审判质效水平
15.加强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程序,组建专门速裁团队负责诉前调解工作。实行诉前调解告知书制度,在立案前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均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开展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全力推进诉前化解矛盾纠纷。
16.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基层法院将5万元以下事实清楚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等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围,中级法院对不服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以及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予以审理。制定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及裁判文书样式,推进商标权、著作权等案件的类型化审理、要素化审判,简化审判流程,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办,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17.优化管辖布局完善审判体系。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促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程序相协调,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资源配置。积极申请增加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辖区内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在现有省域内三处巡回法庭的基础上,择取知识产权纠纷较为集中的地区,再增设至少三处审判巡回法庭,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就地化解。
18.加强线上办案高效解决纠纷。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根据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的原则,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在线诉讼工作。加大电子送达工作力度,通过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及“掌上送达”小程序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及时快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提高保全效率。积极适用互联网法庭系统开展线上庭审,减少当事人特别是市域、省域之外当事人的奔波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19.依托信息技术实现智慧办案。在前期探索实施“智能3D证据”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出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智能3D证据”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审判创新证据形式的应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全流程网上办案水平。利用智能技术对证据进行3D高清建模、展示及应用,对接山东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及最高法院“上诉案件业务协同平台”,实现案件证据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审判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深度融合,实质性解决传统证据管理模式存在的质证难、存储难、管理难、移送难等问题。
五、加强部门跨域协作,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20.依法支持部门行政执法。对于辖区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坚决予以支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协作调研,推动解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实际问题。
21.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完善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在侵权案件的处理上,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会商,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及时有效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健全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并积极参与市打假办组织的打击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22.进一步加强跨域协同保护。认真落实山东中西部十市中级法院《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的框架协议》以及与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首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山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的框架协议,继续深化跨域知识产权合作,实质性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协同保护,构筑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等十市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六、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23.加强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强化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平台的广泛应用,运用视频、音频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知识产权阳光司法机制。
24.加强司法宣传提升保护意识。认真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举办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实时推送信息,充分展示知识产权审判成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主动和企业、机关、学校增强互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25.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审判铁军。按照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着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知识产权审判铁军,为创建国内一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和组织保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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