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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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1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108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潍农动卫字〔2020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是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其它有毒有害的畜禽产品;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畜禽;以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诸城市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镇街区实施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畜牧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四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须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工艺流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生产安全、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托我市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组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求

第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原则上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

第七条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八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集中处理。同时,自行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冷冻暂存设施,用于暂存生产过程产生的病死畜禽。

第九条 畜牧业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毛皮动物(水貂、狐狸、貉等)胴体必须到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三章  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规范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物流向管控,积极探索处理后产物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条。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公安、畜牧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畜禽养殖分布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按照方便快捷、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病死畜禽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

病死畜禽暂存点的占地规模满足收储承载力,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管理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供水、供电的要求,方便转运车辆进出。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要求远离村庄、城镇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养殖场(小区)、集贸市场、交通干线、饮用水源地等,要有固定场所,周围有围墙,地面硬化,至少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占地面积200平米左右。

病死畜禽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由所属镇街区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病死畜禽暂存点或者集中收集点必须到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水貂、狐狸、貉等毛皮动物胴体的收集由市裘皮商会根据毛皮动物养殖分布情况设立集中取皮点,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商会管理的毛皮动物养殖场和取皮点,应将胴体送交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统一收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户)等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 及其他环节出现病死畜禽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报告,畜牧、财政、保险等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定期安排专用车辆到病死畜禽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和毛皮动物集中取皮点,按照“定时、定点、定线、定车、定人”城市公交车的运行模式,统一收集运输本区域内的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专用,经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备案,车辆安装定位、监控系统,箱体加施统一标识,符合防疫及全程在线即时监管要求。车辆驶离养殖、收集等场所前,对车轮和箱体外部进行消毒,在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卸载后,对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第四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七条  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制度,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产物流向监管等模块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监管平台纳入省、市、县、镇街区)四级监管平台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全程可控、可追溯。并主动接受财政、公安、畜牧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移交点或配置专用车辆运送至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或收集暂存点进行集中处理。坚持自行处理的,参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监督管理要求,要配备专门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配备相应视频监控设备,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监督指导下,规范做好无害化处理、产物销售、消毒等工作,规范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收集时由养殖场(户)将病死畜禽运至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镇街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或协管员)到现场监督,现场填写相关记录,并由畜主、监管人员、市无害化处理中心三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畜牧部门要与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并实行派驻监管,官方兽医对病死畜禽的入场、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场等实施无缝隙监管,并做好相关无害化处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区域、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畜牧管理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病死畜禽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场所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及时将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报畜牧业发展中心审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如实记录、收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信息的纸质、电子等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规范存放,相关台账记录、影像资料等保存期为两年以上。

第五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不再对养殖主体进行补逐渐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企业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在此补贴之列。

鼓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养殖主体适量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按照省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待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位后,市财政按差额进行配套。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牛、羊等病死畜类以及含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每吨补助800元,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毛皮动物胴体每吨补助500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待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位后,市财政按差额进行配套。

第二十七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根据省级制定的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财政、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林业发展中心、发改、工信、水利、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调调度工作。各镇街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明确责任分工: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协调;负责养殖与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财政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查处抛弃、收售、运输、贮藏、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抛弃、收售、运输、贮藏、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抛弃、收售、运输、贮藏、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在潍河城区段、扶淇河和三里庄、墙夼、青墩、吴家楼、石门、共青团、郭家村、卧龙湖等水库水域内的病死畜禽收集并及时上报,协同环保、卫健、畜牧等部门进行处理和溯源工作。

市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收集、处理工作。

镇街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病死畜禽回收暂存点(或集中收集点)的选址、用地调整、建设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畜禽(水利局职责范围外)收集、处理和溯源工作。

发改、税务、金融、科技、新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养殖场(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构建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群防群控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屠宰、加工、买卖、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惩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2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12月24日,原《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诸政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潍坊市等相关政策变化时,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调整修订,报市政府审核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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