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信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1〕14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阳信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阳信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人社、农业农村、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审计、银监、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途径、条件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第六条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经依法确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明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使用的,可就地入市。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入市实施主体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入市主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入市主体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承租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或个人,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或个人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统一持有,参与分红。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即按下列规定:
(一)工业、仓储用地5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期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可通过合同约定适当缩短入股期限。
第十二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入市意向审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授权的实施主体申请开展。入市事项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属于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集体决策,确保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合法,产权清晰。
(二)入市方案审核。入市主体提出入市意向申请,并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市生态环境阳信分局出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县发改、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出具产业准入要求,入市主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地上附着物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入市申请需经所属乡镇(街道)书记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乡镇(街道)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入市主体拟定入市方案,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方案包括:土地界址、权属、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三)发布出让公告。入市方案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审查后,转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程序进行交易。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网站、报纸),公告期不少于20天。
(四)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发布出让公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参与竞买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取竞买资格,并在挂牌期(10天)进行竞买报价或在指定日期、地点进行竞拍,在规定的时间内,出价最高者竞得土地使用权。
(五)成交公示。土地成交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示结束后,入市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竞得人缴纳剩余价款。
(七)土地收益分配。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的税费后,实现土地增值收益需进行分配的,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入市资金管理规定后进行分配。
(八)不动产权登记。竞得人持县政府批复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转租或者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应当履行完毕支付土地价款、租金的义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其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出租合同确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或开发建设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并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入市主体(出让方、出租方)需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土地受让方(承租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存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十九条 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入市主体所在乡镇(街道)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入股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的,或者双方就继续使用土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土地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处理。土地使用者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和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续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使用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补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作为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乡镇办的指导下,规范其内部组织结构,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内部成员反悔、不同意或村委会换届等原因,擅自更改或撤销合同,阻挠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入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规划许可条件建设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规范;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除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外,原则上均纳入入市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本暂行办法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