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88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证券、期货、公司案件
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证券、期货、公司案件
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菏泽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优化审判资源,根据本院证券、期货、公司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 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 办理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 对证券、期货、公司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 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实现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分流类别化,审理专业化。
第七条 充分运用各种送达方式,积极运用电子送达方式,控制并减少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具体规范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可选取个别或少数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形成示范案例,作为同类案件裁判的参照。
第二章 诉前调解
第九条 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纳入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团队,诉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纠纷,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法官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条 对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应能调则调、能调尽调。
诉前先行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经证券、期货、公司案件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按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依法审查确认;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登记立案后按照简易程序 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协议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后入卷备案。
上述前三种情形,由主持达成协议的调解员所在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团队办理,相关司法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法院诉前先行调解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员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三十日。超过六十日调解未果的,强制导出至“分调裁”平台进行登记立案,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公司案件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于当事人签字确认之日立案。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证券、期货、公司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 简案速裁
第十五条 法院可建立“平台+人工”的简单案件识别模式,“分调裁”平台自动识别简单案件,程序分流员在“分调裁”平台上根据证券、期货、公司案件案由、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等人工识别简单案件,或者由速裁团队在平台先行挑选案件。
证券、期货、公司简单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速裁。简单案件识别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六条 诉前先行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证券、期货、公司简单案件,由调解员所在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团队直接速裁。
第十七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由“分调裁”平台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分流至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团队办理。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由“分调裁”平台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分流至证券、期货、公
司案件速裁团队办理。
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证券、期货、公司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由证券、期货、公司案件速裁团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多个相同或相似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可集中安排庭审,探索将不同案由的简案集中审判。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公司速裁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各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证券、期货、公司速裁案件可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庭审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原则上只开庭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不再适用速裁程序:
(一)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二)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三)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五)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
第四章 普案快办
第二十三条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立证券、期货、公司案快审团队,快速办理不适宜速裁的普通案件。快审团队办理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而适用普通程序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由快审团队办理,在公告期结束后的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公司普通案件快速办理,应当全程聚焦争议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由院长审批。
第五章 繁案精审
第二十七条 法院可根据“平台+人工”的繁案识别模式,由“分调裁”平台自动识别繁案,程序分流员在“分调裁”平台上根据案件案由、标的额、当事人人数、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等人工识别繁案,分流至证券、期货、公司案件精审团队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检察院建议再审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以及新类型、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期货、公司案件,应当直接识别为繁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精审团队办理。
第二十九条 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证券、期货、公司繁案的审判团队,根据案件数量、类型和员额配置情况,选择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或资深法官组成。
第三十条 审理证券、期货、公司繁案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严格规范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事项,作为示范案件纳入典型、指导性案例以及优秀裁判文书备选。
证券、期货、公司繁案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裁判理由,突出对主要争议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说理。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繁案,可按照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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