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中法〔2021〕42号
|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鲁高法〔2021〕12号)的要求,就聊城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改革举措
(一)建立集中管辖机制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依照现有人民法院有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进行审理。
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
3、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区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4、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的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明确受案范围
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诉讼标的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除外)、不正当竞争案件及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诉讼标的额在五十万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三)完善人员配备
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根据审判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民事审判力量,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相对固定的一至两名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
2、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并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相对固定的一至两名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采取独任审判方式,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
三、推进方式及工作步骤
(一)推进方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均要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对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基层人民法院应对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存在的困难等展开调研,因地制宜地提出改革方案,使得改革有章可循,稳步推进。三是定期调度通报。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改革进度、存在问题、取得成效、下步打算等方面,进行定期调度、阶段总结,并予以通报。
(二)工作步骤
调研阶段。2021年第三季度对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提出辖区内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审判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试点阶段。从2021年第四季度起,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初步确定在临清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加强调研指导,发现并解决问题,并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8日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