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巨野县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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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巨野县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巨政办发〔20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巨野县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巨野县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器具推广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节水器具的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水器具是指能够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等用水功能,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体、信、卫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将节水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GB18145—2014)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具;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对配套建设的用水器具同时验收。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房屋建筑用水器具时,应当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列入的用水器具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用水器具进场验收把关工作。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节水型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的行为。

第十一条原有房屋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县水务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宣传,组织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十三条对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103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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