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原县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收取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原县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办学校、公办医疗、公办养老、公办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其专业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向县财政申请集中支付。
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和社会投资的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建设项目需要专业配套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给予配套补助。
县城市开发边界内房产开发小区等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规范收取、使用和管理。
县规划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其专业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据实出资。工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三层及以上)需要相关专业配套面积中,可以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实际出资二层减半、三层及以上全额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条 住宅小区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收取后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及维护、更新。
第四条 在县城市开发边界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对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建设安装、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包含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供水、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管网及配套设施、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站(箱)、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设备;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用户单元阀门井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设备。
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主管网、小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滤网、分户锁闭阀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分户计量装置。
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中低压管网、立管、用户支管、分户计量装置和灶前阀。
供热专业经营设施包括户外一次二次供热管网、换热站、单元入户装置。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标准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收取,供气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收取,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收取。
第七条 收取住宅小区专项配套费后,各项目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及维护、更新、管理、运行等费用。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其维护、更新和管理、运行费用计入供水、供气、供热的价格成本。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有关行业规定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设计阶段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对接沟通,预留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位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具备条件后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明确配套费收取时间及金额、工程建设进度及开通时间。专业经营单位在收到配套费后,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做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气、供热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不得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相应专业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监督其严格按照《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协议》完成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县发展改革局应对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住宅小区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及小区物业或使用单位协商一致,缴纳一定的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对《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36号)文件正式实施前已建成的各类小区和单位的专项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参照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执行,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并负责。特殊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及小区物业或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县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开发项目,在2013年8月15日《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3〕30号)施行前,已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当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县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