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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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县城市开发边界内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以下简称“综合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第三条  凡城市开发边界内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综合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在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

 1.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按气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

2.广告塔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除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应缴纳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三)经县政府批准,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综合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综合配套费:

(一)下列项目经县市民服务中心负责综合配套费征收相关窗口审核后,直接办理免缴综合配套费手续,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1.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2.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3.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4.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6.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7.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8.在城市开发边界内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制乡镇(办事处)驻地规划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

9.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并有明确减免内容的建设项目;

10.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文件等明确规定免缴综合配套费的。

(二)对以上免缴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第四条相应规定予以补缴。

第六条  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审核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审计、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房产开发类项目可在施工前确定综合配套费缴费面积,在预售公示期间缴纳;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缴纳。

(三)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依规足额收缴城市配套费,并将当月征收及减免情况于次月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对规划面积变更的项目,城市综合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城市综合配套费支出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在城市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缴纳的综合配套费,全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区的建设项目缴纳的综合配套费,其50%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剩余50%返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用于驻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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