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园区、各发展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落实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对象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2年9月28日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或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7日期间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工资。
(二)独生子女父母。
(三)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未在外地享受同类型扶助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亡故人员一并纳入此次落实范围。
不在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范围内的其它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予以落实。
二、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
(一)成立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
根据省卫健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13号)精神,成立由工信、财政、发改、税务、住建、交通、人社、商务、卫健、审计、市场监管、审批、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条件
依据潍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区属困难、破产企业。
1.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区属企业。
2.进入破产关闭程序或已经破产关闭,且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的区属企业。
(三)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程序及时间
1.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符合困难、破产企业标准的企业需填报附件4《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13份),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属地街道(发展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对困难、破产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核后,报认定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对申报困难、破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依据法院裁定文书可直接认定为困难、破产企业。
2.认定时间。困难、破产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8月份进行一次,并向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小组备案。
三、落实对象认定程序
根据认定的困难、破产企业情况,开展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认定。
(一)个人申报
1.区属困难企业的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组织申请登记;区属破产企业的落实对象,由破产清算组、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组织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企业、破产清算组、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领取并填写附件5《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进行申报,申报表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卫健局。
2.申报时需提交材料一般包括“三证一簿”:(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条件已亡故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代办人另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如代办人为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审核汇总
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须对登记人的身份、提供的证件等进行核实登记,形成初审结果,并在企业、村(居)信息公开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汇总填报附件6《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统计表》(一式3份),报区卫健局。
(三)独生子女父母认定及发放流程
1.认定独生子女父母名单。区卫健局对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区财政局、区社保中心。
2.资金兑付发放。区社保中心核算出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应兑付的资金数,区财政局按照分批发放筹集所需资金,区社保中心负责兑付发放。
四、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标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我区发放标准按该规定执行。
(二)经费渠道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经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列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在破产企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经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3.国家、省、市等上属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费随税走、属地管理”或“费随资产走、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或关联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
4.国家、省、市等上属企业和区属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破产、改制或其它变化过程中,有企业承诺或文件、文书等材料明确企业应该承担退休职工相关责任的,由企业负责落实。
(三)发放办法
区属困难、破产企业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2020年以前及2021年6月底前退休的,每年兑付应补助金额的20%,5年内兑付完毕;2021年7月-2022年6月底前退休的,4年兑付完毕;2022年7月-2023年6月底前退休的,3年兑付完毕;2023年7月-2024年6月底前退休的,2年兑付完毕;2024年7月到2025年6月底前退休的,2025年当年兑付完毕;从2026年开始新退休符合兑付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在此期间,若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兑付比例,缩短兑付周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室,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落实责任分工。工信、发改、住建、交通、商务、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筹措工作,配合做好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数据汇总工作,配合做好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和审批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交税情况,配合做好区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对可能出现的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上访问题进行处理,会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安抚、疏导工作;相关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属地企业做好相关维稳工作。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发展区)负责所属困难、破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符合政策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助资格初审和所属困难、破产企业数据汇总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区属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运行机制,严格区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资格确认以及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该项工作公正严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注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向群众讲明政策规定,认真排查矛盾隐患,做到情况早了解、工作早介入、问题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不负责任、矛盾上交、处置不当影响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日。
附件:1.区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领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