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禹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禹政发〔2021〕6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禹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山东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8号)、山东省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禹城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私有住房的货币补助,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城区范围:东至禹城市界,西、北至徒骇河,南至赵牛河。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牵头联络、补贴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区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收入和财产审核认定工作,并对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婚姻、社保、车辆登记、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状况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负责提供申请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情况,并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员优抚对象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纳税信息,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收入审核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并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并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并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户籍、车辆登记审核工作,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办理户口迁移、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并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市中街道和禹兴街道负责分别做好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城区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予以保障。
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第五条 补贴标准。城区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补贴标准将根据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以下(含本科)、硕士、博士以上(含博士),家庭成员数量分为1人户、2人户,3人以上户(含3人)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提高50元/月,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第六条 补贴面积。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自有住房面积。
第三章 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标准及审核流程
第七条 准入标准。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我市城区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我市城区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我市城区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申请家庭日常生活无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情形,比如,家庭中未有或未长期使用私家车辆,未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未佩戴金银饰品或穿高档服装,未经常使用高档消费品及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成员中未有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我市城区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申请家庭日常生活中未有或未长期使用8万元(新车指导价)及以上的私家车辆;家庭成员中未有注册企业法人;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无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补贴范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我市城区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在我市无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根据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城区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优先发放。
第八条 审核认定程序。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城区特困人员家庭、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员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报资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审核后,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员向用工单位集中申报,经用工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房产管理中心。材料齐全后,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民政、税务、人社、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采取档案资料联审、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禹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承诺(授权)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居住证(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毕业证(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
(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材料应当由证明出具单位加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章以及联系电话;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市级(含)以上医院相关医学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
(五)房屋租赁协议。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家庭住房情况。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①无房是指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房(含非住宅)或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②租住单位公房的,视为有房;③外地和我市非城区内的私房,不视为有房;④借住已婚兄弟姐妹及亲戚住房的不视为有房;居住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房屋的,视为有房;⑤在我市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有私房的视为有房;⑥在我市城区内有私房或已买房(含尚未入住),但尚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含转移登记)的视为有房;⑦我市城区内原私房拆迁,已安置或尚未安置的,仍视为有房,并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自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⑧我市城区原私房出售后未再买房的(因大病出售除外),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⑨通过离婚、赠与等放弃应得房产的,自放弃应得房产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按应得房产面积认定;⑩住房面积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但有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的,以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对家庭收入略高,但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情况,家庭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保障家庭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可酌减收入或财产。具体认定方法可参照《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三)家庭人口情况。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属于一个家庭的成员,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计算家庭人口数。①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及住房等原因,虽然经常不在一处居住(含经常住单位倒班宿舍),但其它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视为一个家庭;②未婚(丧偶或离异且不带子女)子女或单亲父母只要在城区内居住,均应视为一个家庭;③户籍迁出的在校未婚学生,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城区居住的已婚外出打工人员,父母在城区居住的未婚外出打工人员应计算家庭人口数;④正在服兵役,正在监狱服刑,婚姻名存实亡且长期离开原家庭分居的人员不计算家庭人口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棋牌室、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4.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固定工作也无经济来源,且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在外地居住的;
5.城区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即城市“三无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条 补贴发放程序。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季度足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健全审核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要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加强房管、民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市房产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和终止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
(二)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三)经复审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街道及所属社区居委会、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要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和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对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禹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禹建发〔2019〕71号)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禹城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