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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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东退役军人发〔20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统计局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31日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系,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东营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优先优惠: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登记费。

第五条  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下列住房补助或租金减免政策:

(一)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属于特困人员家庭或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按照特困人员家庭执行标准收取租金。

(二)已经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按照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以平均租金的100%发放租赁补贴。

(三)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家庭自筹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六条  不属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村优抚对象家庭,因年久失修经评估为危房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筹措。

第七条  不属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村优抚对象家庭提出危房重建或者修缮申请后,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社会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相关评估标准,对危房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十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建房、购房补助政策,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只享受一次。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所需资金优先统筹现有同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县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进行补助。

残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纳入社会残疾人范围的身份认定工作,确保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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