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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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芝烟专〔2021〕2号

各科(室),各服务站:

现将《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芝罘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测评,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最小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芝罘区城街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两级网格,按照地域大小依次分为街道市场单元和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1表格。

1.街道市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

2.最小市场单元:在街道市场单元下,参照社区居委会、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进行划分。

(二)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测算。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的设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不同最小市场单元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第九条 最小市场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基本布局标准

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其中市场单元间距标准区间为60米。最小市场单元按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该最小市场单元不准予新办许可,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详见附件1。

(二)  特殊地域标准

1.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每超出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控制在5个以内。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2.品牌连锁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经营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但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续经营四年以上的零售点,且经营场所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转让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4.综合性商贸城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2个。

5.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须建有独立吸烟区,且符合本条第(一)项布局标准。独立吸烟区应当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规定第九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社会弱势群体且能够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的,申办的首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经营的,适用间距标准按照所属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该网格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造、城市建设、政府道路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户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的,适用间距标准按照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该网格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一条 《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中所列事项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除第十条规定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场所的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不包括仓库、车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烟台市芝罘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8月1日实施的《烟台市芝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芝烟管[201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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