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单政办字〔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单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单政办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设计、实施与验收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单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在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施工、过程抽检、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履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艺、质量、标准监督把关职责。
第四条 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包括用电申请、配套费缴纳、设计审查、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房地产项目电力设施的各项环节。
第五条 成立县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工程验收专家库。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力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山东省住建厅《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5061—2016)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居配工程典型供电模式和设计方案(2019版)》(鲁电设备〔2019〕808号)规定要求,国家或地方出台最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 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开发企业电力工程设计图、施工图未通过联审,且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接入临时电源。
第八条 开发企业定期向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通报电力工程施工进度,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根据进度向工作小组提出开展材料质量抽检、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竣工验收。电力配套工程实施完成后,开发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工作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联合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验收综合备案前,电力配套工程应通过电力专营单位验收合格或由电力专营单位接收,未验收合格或未办理接收手续,不得办理验收综合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证。
第十一条 所有新(续)建小区应当依法将配套费交至县政府指定账户,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所有新(续)建小区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招标、公示后确定。
第十三条 配套费使用和管理。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根据阶段性抽检情况,出具同意(拒绝)支付报告。如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出具拒绝支付报告的,要提出整改建议书,由工作小组督导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整改验收通过后,由房地产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专营单位出具同意支付报告。账户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将电力配套工程费用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及物料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 小区电力配套费中标差额部分留存县政府指定账户资金池,用于县域内电力设施维修提升改造。
第十五条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全力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力配套工程设计、实施与验收等工作,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