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中法〔2021〕76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诉调对接工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派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及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合理原则。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兼顾情、理、法,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强制调解或强迫调解;
(四)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五)公正高效原则。调解活动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其平等的表达意见和辩论的机会;调解活动应当提高效率,避免调解期限的拖延;
(六)及时汇报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等隐患,应当及时上报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汇报内容包括纠纷事由、案情简要、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七)利民原则。调解员、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调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行政和解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下设诉前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若干名调解员。
第五条 诉调对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建立、完善和管理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二)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委派分流、衔接和协调;
(三)负责调解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
(四)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络衔接;
(五)负责对基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诉前调解工作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主力军作用,依法调解中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化解矛盾纠纷。
(二)诉前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与立案庭对接,接受立案庭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行政和解中心运用沟通、协调等和解方式,依法调解中院委派调解的行政一审、二审案件,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和解中心与行政庭对接,行政庭负责对相关业务的指导。
第三章 机制对接
第八条 诉调对接中心积极开展对外对接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程序安排,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一)积极开展与妇联、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的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优势,依法调解中院委派调解的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妥善化解各类专业性、类型化纠纷。
(二)积极开展与工商联、商会组织的对接,为商会调解组织搭建平台,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积极开展与律师行业协会的对接,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法调解中院委派调解的民商事一审、二审案件,化解较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四)积极开展与司法局、矛调中心、综治部门等有关机构的对接,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同意调解的,转登记立案。
第十条 诉前调解案件范围。根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菏中法〔202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下类型纠纷能调则调、能调尽调: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十一条 健全全流程网上办案案件分流机制,对诉前调解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立案庭应当编立“诉前调”、“审前调”案号,并通过分调裁平台将案件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十二条 诉调对接中心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收到案件后,应于2日内指定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也可以指导当事人经协商后从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推送至调解员或调解组织。
第十三条 调解员或调解组织收到案件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确认无争议事实,组织证据交换,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当积极应用音视频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平台在线调解的案件,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等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依法审查确认;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一审案件在调解平台记录处理结果后结案,不再回流诉讼程序,二审案件指导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七条 经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平台录入处理结果,及时转入立案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除有法定事由外,超过30日调解未果的,强制导出至分调裁平台进行登记立案,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委派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确认接收法院委派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二十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单独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司法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
(五)产品质量纠纷;
(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七)其他涉及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纠纷。
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依照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时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鉴定结果法律效力及于案件后续诉讼全程。鉴定事项复杂、艰难、争议较大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保障,并安排专人参与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
(二)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于诉讼阶段;
(三)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所在法院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一审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诉讼费标准减半的基础上再按缓减免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法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和损害诉调对接工作制度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向其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按有关违纪、违法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诉调对接中心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十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对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落实激励奖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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