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75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分流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分流工作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分流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确保民事案件准确分流、节约审理期限及避免庭室之间互相推诿,特制定本意见:
一、具有民事案件审理职能的庭室按照本院已有文件划分的案由、类别确定分工。
上诉案件移送函标注“速裁”的案件,由各庭室速裁法官审理。协助办案庭室无速裁法官的,由被协助办案庭室速裁法官审理。
二、上诉案件立案按原审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案由立案。原审立案案由与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案由不一致时,按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案由立案、分案。
上级法院移交或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根据本院案由分工由相应庭室处理。
三、本院发回基层法院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的,一般适用“谁发回谁审理”的规定,但基层法院重审后变更案由的除外。基层法院重审后变更案由的,将根据变更后的案由重新确定审理庭室。
上级法院发回本院重审的案件,立案后交由原承办庭室处理。
五、接收案件的庭室发现不属于本庭室审理的,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经立案一庭同意后退回立案阶段;逾期提出的,该案由该庭室继续审理,不再退回。
六、案件退回后,由立案一庭重新复核后指定管辖庭室,被指定部门不得再以不属本部门管辖为由拒收或退回立案部门。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立案一庭负责解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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