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邑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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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邑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临邑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邑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全县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公共机构,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洪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使用不同水源的应当分别计量;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税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税;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税。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县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县工信、科技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工信部门指导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矿泉水、罐装水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源热泵工程应当全部回灌,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推广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税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税、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未采取节水措施、没有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依照《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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