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修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2021〕90号
市环境卫生中心: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和《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现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修订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市区暂住人口)每月每户5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相关证件给予优惠照顾,每户每月3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其中:不宜按人头收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收取。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实际床位占用率按70%计算。餐饮营业场所及厂区、商店、超市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实行超额累进计费。具体为: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50元;1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00平方米(不含)至10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三)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月2元,病床占用率按60%计算;没有设置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40元。
(四)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平方米每天0.50元。
(五)建筑垃圾处置价格根据《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4月27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依法自主定价,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二、减免政策及其他规定
根据《山东省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鲁建城发〔1996〕350号)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昌发改〔2020〕44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