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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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泗政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行修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1.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对纳入统计且研发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数据的2%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需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或专项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深化平台创新效能

3. 加大科技创新载体扶持力度。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创业共同体、人才飞地等科创载体,县财政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三、提升源头创新水平

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县财政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5. 积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高校院所拟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依法依规与其签订共建协议,通过市级审核认定的,县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6.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县人员,县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创新支撑

7.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等方式,积极邀请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来泗创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参评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省、市发文公布后,县财政给予人才2万元现金奖励。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院士,经省、市认定后,县财政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县财政按照工作许可证A类(R字签证)3万元、B类2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有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企业、人才、平台等适用本政策,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政策资金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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