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司法局 荣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成市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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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司法局 荣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荣司〔2021〕14号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荣成市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司法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荣成市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由镇街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经费按坐班情况和调解成功案件数拨付,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增长。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经费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和使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经费由镇街财政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各镇(街)、村(居)、企业、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领取补贴的人员不得取得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按实际坐班工作日发放。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费由镇(街)负责考核后按月发放,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费由市司法局负责考核后按季度发放。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经由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处成功后,且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当月录入山东省智慧调解系统的列入补贴范围。其中,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案件,调结的认定采取简易程序,只需矛盾双方(多方)签认《调解协议书》,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报市司法局确认后,作为案件调结和以案定补依据。

第七条 市司法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案卷质量,按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三类标准支付案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50-100元;

(二)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100-200元;

(三)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每件2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的矛盾纠纷;

2.涉案金额5-20万元(含20万元)的矛盾纠纷;

3.经市司法局集体研究认定为疑难的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的矛盾纠纷;

2.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司法局集体研究认定为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案件,按照“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补”的案件补贴制。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月向辖区司法所申报调解案件结案情况,同时提交结案调解卷宗。

(一)规范化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及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卷宗内材料须按以上顺序装订。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山东省智慧调解系统规定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十条 司法所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进行登记、审核,将所有案件材料收集汇总,并进行初审。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对司法所上报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条件的调解案件进行审查,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后登记发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人民调解卷宗质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经市司法局抽查回访,卷宗不合格的、纠纷信息不真实,取消该案件的生活补助和案件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0日。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9月10日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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