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溴盐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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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溴盐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昌自然资发〔2021〕58号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规范溴素、盐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全面推进涉海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为打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加强地下卤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卤水资源。按照“以盐定溴、溴盐平衡”原则进行生产经营,规范卤水资源开采秩序,杜绝提溴后卤水空排现象,实现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性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贯彻执行“三不一无”(即不再新建盐田、不再虾池改盐田、不再新上一次提溴机组,提溴后卤水无空排)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乱开滥采、非法侵占地下卤水资源以及未经审批非法新建盐田、新上溴素生产机组等。所有溴素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规定的要求,达标排放到配套盐田中,严禁提溴后卤水空排现象发生。

(二)按照“以盐定溴、溴盐平衡”原则,实行溴盐配套联产,根据企业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证载产能,结合配套盐田面积、卤水资源储量、卤度等因素,确定溴素产能,溴素生产提取的卤水量要与配套盐田生产需求量相适应,确保卤水资源高效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盐田面积,确定溴素企业产能,原则按照500吨/年溴素产能配套3平方公里盐田进行核定。如果盐田面积发生变更,相应变更溴素产能规模。

(三)新打卤水井必须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卤水采矿区范围内,并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和统一规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卤水井审批只限于溴素企业,纯盐、二次提溴及利用老卤提取微量元素企业不再审批新打卤水井。

(四)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卤水资源,防止卤水空排,实行溴盐联产配套和制溴企业在原盐生产淡季停产、限产制。制溴企业在原盐生产淡季(即冬季和雨季)一律停产或限产,每年停产、限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停产、限产时间根据季节变化灵活掌握。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五)盐场产生的老卤,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进行回收再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产生的老卤进行登记造册,准确记录生产时间、产量、去向、用途等内容,避免直排破坏生态环境。

(六)超越批准范围私自打卤水井,超规模生产,未按时停产、限产或擅自开机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配套盐田严重不足的,依法关停。

(七)溴素企业要提升企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水平,生产经营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八)溴素企业要严格落实溴素、硫酸、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领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对剧毒化学品液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存放场所应达到相应规定标准;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停产、限产期间一律停止供应相关生产用料。

(九)加强对提溴后卤水排放的巡查力度,对违法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四、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卤水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氯气、硫酸、盐酸等化工原料的管理,按照批准的溴素产能审批氯气、硫酸、盐酸采购数量及运输等相关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提溴后卤水排放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对引发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溴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

电力部门配合政府部门、乡镇停止冬季或雨季停产、限产期间电力供应。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溴素、盐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设立登记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溴素、盐田企业有证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柳疃镇、龙池镇、下营镇、卜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溴素企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溴盐资源管理的相关措施落细、落实。

(二)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处罚力度,共同促进我市溴盐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提供溴素违法开采、运输及空排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提高社会公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昌邑市公安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

昌邑市应急管理局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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