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诸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4号)等规定和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并经批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镇街片区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指导镇街片区、部门单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政策。
(一)死亡的;
(二)户口迁出原登记移民村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在读期间、军人和武警服现役期间的除外);
(三)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在当年迁回原登记移民村的;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五)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六)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七)其他不应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漏登记移民,经潍坊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纳入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管理进行扶持补助,自潍坊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的下一年度执行并补发至政策开始时间,补助标准同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标准。该部分移民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全市每年进行一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核查结果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镇街片区、部门单位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镇街片区、部门单位应建立移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向镇街片区和人武部、组织部、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单位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汇总比对镇街片区和部门单位报送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信息,汇总比对结果按程序上报。
(二)移民村。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成立村庄移民人口核查工作小组,集中时间逐户逐人采集现状移民信息(对特殊情况的移民,村里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确认),严格按照规定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信息采集表和核减登记表。信息采集表和核减登记表须由移民本人或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签字按手印确认。核减登记表公示后,由移民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镇街片区。负责追缴移民多领取的后期扶持补助资金。
(三)镇街片区。强化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移民村干部政策执行力。成立辖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移民村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年度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核实移民村上报的核查结果,核实结果由镇街片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报送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移民村追缴移民多领取的后期扶持补助资金。
(四)市人武部。负责核查参军入伍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五)市委组织部。负责核查被国家机关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六)市教体局。负责核查被大中专技校录取的、本系统内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七)市公安局。负责核查户口迁出、户口注销等情况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八)市民政局。负责核查死亡殡葬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九)市财政局。负责核查已转为财政供养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根据年度核查最终核定结果,及时足额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冒领骗取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并将追缴的资金收缴国库。
(十)市人社局。负责核查被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十一)市卫健局。负责核查本系统内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十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退役人员中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 本市管理的、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生活的移民,必要时由市水利局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帮助核查。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1月5日前,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核查时间节点要求
(一)移民应在1月5日至10日到村级组织进行信息采集并现场签字确认,根据信息采集结果,移民村应在1月15日前完成村级核查,公示后将核查结果报镇街片区核实。
(二)镇街片区应在1月25日前完成对移民村核查结果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市水利局。
(三)部门单位应在1月15日前完成相关移民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水利局。
(四)市水利局应在2月15日前完成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上报。
第十四条 在移民人口信息省级比对核实工作完成后,形成我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查最终核定结果,作为移民补助资金发放及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依据。镇街片区将市水利局反馈的年度核查最终核定结果及时在各移民村予以公示,公示材料报送市水利局。
第四章 核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起不再将后扶资金发放给个人。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统一使用,按程序用于特殊原因漏登记移民补助资金发放、移民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等。
第十六条 对多领取的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须限期追回并上缴国库。追缴的资金纳入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失联的(含户口冻结)移民,应暂停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待移民的信息得到有效确认完善后,其补助资金恢复正常发放,此前暂停发放的补助资金一并予以补发;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移民,予以核减并停发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市水利局负责更新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的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核查最终核定结果将移民补贴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一次性发放到位,原则上在移民人口信息省级比对核实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本市管理的、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生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多领取的扶持补助资金的,由市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诸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诸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诸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