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1
收藏
详情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沾政办字〔202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滨州市沾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滨州市沾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暂行)。

第三条  本办法(暂行)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暂行)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节金按入市收入依照不同用途征收,工矿仓储用地35%(区级20%、镇级15%)、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40%(区级25%、镇级15%)、商服用地50%(区级35%、镇级15%)征收。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征收,由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和再转让方缴纳。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  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根据具体宗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和缴款期限等。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具体征收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缴纳。

自开具缴款通知书30日内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迟延支付调节金违约金。

第十五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收益,在扣除直接成本后以70%的比例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3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以上具体操作可按照村集体经济章程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区级部分优先以涉农整合资金方式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镇级部分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镇两级体制结算。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4%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暂行)执行期限为自2021年8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