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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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诸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农村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潍坊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潍农经字〔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机农经发展中心对镇街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及所属经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参与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事项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村集体“三资”事项的经济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 各镇街区要在经管部门设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经管部门负责人兼任代理中心主任。要配齐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代理中心审计员、记账员及微机系统录入员,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记载、经济核算、微机录入、网上支付等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50个以下的镇街区,须配备3至5人,集体经济组织在50个(含)以上的镇街区,须配备5至12人。镇街区可通过调剂、聘用工作人员,也可从所辖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择优选用综合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充实到代理中心,并落实工资待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五条 镇街区经管部门农经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须接受本级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财政部门落实培训工作经费。积极推进村级会计人员聘任制,通过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
第六条 镇街区经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村级会计人员日常考核和更换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保持会计队伍的稳定性。要充分调动村级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保障会计人员补贴报酬。
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代理中心代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收入与资金支出
第八条 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初,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做到收入有项目、支出有明细,严禁搞赤字预算。年度预算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张榜公示,经代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年度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计划的,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代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须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报告,经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后张榜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第九条 资金收入制度。农村集体资金全面实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方式,用于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及转账业务,因借贷款项需另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项存款账户外,不得再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实现的现金收入,两日内须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代理中心指定专人代行管理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集体资金,不得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权益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资金支出制度。建立镇街区、集体经济组织两级对集体资金的“双印鉴”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的现金支出,实行“网审直付”管理模式。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提倡用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单项开支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结算。日常开支都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支审批单》,列明资金用途,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确认,村会计人员拍照传至代理中心会计,由代理中心会计上传至“网审直付”平台发起申请,分别通过平台专用微信公众号签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代理中心主任签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代理中心主任、镇街区主要负责人签批。签批后,代理中心会计通过“网审直付”平台直接支付,不得对同一开支款项进行金额的拆分审批,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坚决遏制集体资金截留坐支、未批先支、变项开支、虚假列支、“白条”抵库等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收支票据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除使用税务发票外,须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票据。(一)收取款项时,由村会计人员开具收据并负责保管,首次入账时应当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有效资料;暂时无法取得有效票据资料的,应在临时入账凭证内注明收入来源,保证收入事项的清晰性和核对的可行性。集体经济组织为相关部门代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以及与集体经济活动无关的款项,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但不得与集体资金相互混淆,不得为完成收款任务动用集体资金或借款垫支,不得列入村集体经济账内进行核算。(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须取得注明经济事项的发生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用途、收款单位或个人等内容齐全、事项真实的凭证,并按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入账,严禁“白条”列支并入账,严禁使用定额发票(手撕票)入账,确需使用定额发票的,须附有资金支出明细清单,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入账。代理中心要由专人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领用、登记、回收和存档。每月(季)根据票据的领用和回收情况,逐村、逐本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集体债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债权清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对收入权利一经形成,但尚未进行货币资金结算的,其收入款项要根据有关合同和票据及时纳入账内核算管理,不得在账外搁置应收未收款项;内部(外部)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资产资源及其他所欠经济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一)对因家庭经济暂时困难,一时不能结清所欠款项的户,要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二)对具备偿还能力而故意不结算款项的户,经做思想工作无效的,要依法进行催收。(三)对债务单位已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代理中心主任签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批准,代理中心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减免往来款项行为的发生,对未履行民主程序而随意核销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债务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因生产经营、公益事项确需举债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及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张榜公示。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集体经济组织及管理人员和其他成员,不得以集体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提供担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或以各种名义承担捐赠、赞助等费用,更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镇街区要切实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利益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制度。禁止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用公款私自购买各种保险;禁止公款列支招待费;严格控制公款租用车辆及集体所属车辆费用;严格控制通讯费开支,不准报销个人通讯费;严格控制集体经济组织报刊征订、用水、用电、取暖开支;严格控制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村内水、电亏耗;不得购置高档、豪华、奢侈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用工支出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用工台账,记载用工时间、项目、工值款项、带工人、记工人等内容,严格结算审批程序,款项结算后即时张榜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章 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分类设置台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山场、房屋、机械设备、水利设施、文教卫生设备设施、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要分门别类设置资产管理台账,按月登记其增加、减少、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折旧等变动情况;完善集体资源台账项目内容,按月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发包等变动情况。扶贫资产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资产登记名称标注“扶贫”,纳入年度清产核资范围,并落实好管护责任,规范扶贫资产台账的设置和记载,确保扶贫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购置处置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入股、拍卖、产品物资、服务、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等购处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均由镇街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招标,代理中心参与全程指导和监督;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代理中心和村集体共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招投标时,由理事会、监事会、党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召开会议,提出方案与招标方式,经社区、镇街区审批,代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其中,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等支出,必须制定预决算报告,报支时必须提供招投标合同、验收报告,并附记账凭证后入账。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必须提供工程审核结算报告,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招标工作程序为:(一)编制文件。(二)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三)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四)开标会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五)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六)签发通知。(七)签订合同。(八)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项目,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制度。每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须全面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按程序审批后规范进行账务处理。清产核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张榜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资金、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镇街区财政部门收到后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项资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入股、购建及项目建设等,须经理事会、监事会、党员群众代表召开会议,提出初步方案,经社区、镇街区审批,代理中心备案后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对按程序发包并签订合同的,要及时收取承包费;对未按程序私自发包,虽已签订了合同,但其发包行为无效;对按程序发包,但所签订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进行补正;对签订合同发包后,未充分利用使其弃耕撂荒两年以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对国家征占用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款、青苗补偿款要分清补偿款属性,属于农户部分要依据承包合同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并张榜公示;属于集体部分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所有经济合同及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须及时分门别类排序编号装订归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和有关部门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制度。每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收益分配方案,并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净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按照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不足200元的,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不再向成员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审核,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组织实施,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制度。每年度终了,集体经济组织须将本年度的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各类经济合同、财务预决算、项目建设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盒)入档,实行专室、专橱、专人管理。具备条件的镇街区,应设立专门的村级会计资料档案室,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和登记监管机制,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会计档案资料,对私自外借会计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须按上级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平台制度。(一)镇街区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现有存量、经营状况、增减变动情况全部纳入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运营信息资料,做到实时监控、远程查询和在线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现状。(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通过系统平台实行“网审直付”管理模式,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有据可查。各镇街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系统信息要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制、泄露和传播。(三)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成员名册、折股量化、组织建设等信息,全部纳入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平台管理,做到内容齐全完整、项目数据准确。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民主决策机制。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须召开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债权债务及资产资源的核销、入股、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开发、发包、租入、合同变更,土地补偿费、举债、公益事项、生产经营支出、基础设施设备的购建、收益分配方案、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等。
第二十七条 民主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事项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每月25日为全市民主理财日。监事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本月发生的收支凭证逐笔逐项进行审核,合格的凭证加盖监事会章规范入账;对数据不真实、事由不清晰、经办人和证明人及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加盖“作废”章退回或予以补正,否则不得入账,对发现的问题单据其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机制。集体经济组织须每月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采取“8+N”模式。“8”是指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和专项开支;“N”则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开内容。公开时间为每月的9日,集体经济组织对上月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详实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监事会讨论确定后随时公开。每月财务公开榜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月,否则须重新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核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凭证所记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负责;监事会对集体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村级收入事项的全面性和支出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严格把好集体经济活动审核关。
第七章 审计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审计对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负责人,涉农收费相关部门及其他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范围。镇街区审计人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审批手续,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入股及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凭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征占用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与运营等情况及时进行审计。对农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热点重点经济事项,由市农机农经发展中心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责任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纳入镇街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镇街区每年要对所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镇街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整改,整改意见、整改情况同时报市纪委监委。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市农机农经发展中心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故意打击报复或影响严格执法的人或事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发放的集体资金或物资及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要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事项,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诸城市农机农经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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