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1-0030002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发改资环〔202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破解瓶颈制约,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与《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
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严禁企业间私自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滨州市恒信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全市能耗指标具体收储交易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1.根据重大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能够用于重点项目的能耗指标:
2.根据《山东省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为3类和4类企业调减的能够使用的能耗指标,以及企业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出清后腾出能够使用的能耗指标。
3.根据《山东省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评价结果为A高效率类和B较高效率类的县区主动腾出能够使用于重点项目的能耗指标。
4.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七条 收储数量
压减收储的能耗数量要保证完成省下达的压减任务并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能:
1.由于不符合国家能效标准或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需要淘汰限制的项目,经相关方协调确定的关停、整合、压减产能等腾出的能耗指标数量。
2.调减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为3类和4类企业的5%、10%能耗指标,以及限期整改企业达不到要求出清后腾出的全部能源指标。
3.参与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相关能耗指标。
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1)省级重大工程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
(2)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市“双招双引”等重点项目。
(3)其他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
(4)各县(市、区)在完成能耗、煤炭指标收储任务的情况下,原则上将收储能耗、煤炭指标的60%用于本县(市、区)项目,收储能耗、煤炭指标的40%统筹用于全市新上重点项目。
第九条 使用方式
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
(一)依申请使用: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前四款规定的项目。根据县(市、区)能耗压减清单完成任务进度,确定项目是否获得使用指标。
(二)市场竞购:适用于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参与竞购的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政策要求。
第十条 使用价格
(一)依申请使用类
1.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全省用能权交易价格和市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格暂定为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
2.经评定,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照基准价格给予适当的优惠。
(二)市场竞购类
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公开出让由项目建设单位竞价决定(具体竞购程序,待市出台要素改革配套落实政策后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使用数量
依申请使用类单个项目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能耗总量的50%。经认定属于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使用数量可具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能耗指标使用申请,由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条件形成评审意见。对于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审核确定不予使用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回复。
3.审核确定。对于专家评审符合使用市级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用能初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资金收缴。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指标使用费一次性上缴滨州市恒信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省政策明确后,按新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5.签订协议。资金上缴后,滨州市恒信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能耗指标使用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能耗指标使用数量、使用价格、“亩产效益”指标与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6.指标下达。协议签订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7.指标回收。因用能单位达不到用能协议的义务和内容或因用能企业情况变化,不再使用交易的能耗指标由市里原价收回,不能私自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制定节能监察计划,每年要落实重点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审计,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加强对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能耗使用指标:
1.未按时如实填报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2.不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审计的。
3.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申请获得的能耗指标未用于本项目,私自转让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责任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暂停其审计业务,取消审计委托;给工作和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2.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责任
(一)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把县市区能耗指标收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县级发改部门应当加强能耗指标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每年7月1日前将能耗指标使用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后,项目单位可继续使用能耗指标。
第十七条 对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