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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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工信消字〔2021〕74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管委会:

  现将《泰安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市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市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和《泰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泰安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泰政发〔2018〕1号)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食盐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市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市级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核定2000吨,其中小包装食盐为1400吨,大包装食盐为600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下达市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市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条  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于应急调动的原则,开展市级食盐储备工作。

  承储企业因违规不再继续承担市级食盐储备任务的,其承担的市级食盐储备任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市级食盐储备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食盐储备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食盐储备的品种、变更食盐储备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损失;

  (四)擅自动用食盐储备、挪用储备资金,以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对市级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库)前悬挂“泰安市市级食盐储备(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食盐储备要做到定点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及其他单位食盐储备严格分开,以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食盐储备的需求。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十五条  动用市级食盐储备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食盐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食盐储备动用方案或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或市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立即执行,并按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市级食盐储备动用命令。

  第十九条  市级食盐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补充储备后的数量、品种、规格等要与下达的储备计划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在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承办的《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要求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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