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陵城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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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PR-2021-0060002

德州市陵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州市陵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陵城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工信字〔2021〕30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德州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德州市陵城区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德州市陵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州市陵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1日


德州市陵城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建立和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和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德工信发(2020)146号)、《陵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城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陵城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陵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食盐储备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区内食盐市场,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相关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区级食盐政府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区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的月均食盐消费量暂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为120吨,大包装食盐为80吨)。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下达区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区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 要在陵城区50公里半径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应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规定要求;

(三) 有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自有配送车辆,利于应急调动,经营状况良好,便于轮换;

(四) 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及严重失信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我区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利于应急调运的原则,选择企业承担全区食盐储备任务,核定企业承储的具体规模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因违规不再继续承担区级食盐储备任务的,其承担的区级储备食盐任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区政府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 对区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保证区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 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 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鼠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虚报区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区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 擅自调换区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 擅自动用区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区级食盐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食盐损失;

(五) 延误食盐储备动用。

第十五条  对区级储备食盐实行挂牌管理。储备食盐(库)前悬挂“陵城区食盐储备(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做到定点存储、专帐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以确保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对食盐储备的需求。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十六条  动用区级食盐储备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食盐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调用储备食盐:

(一)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调用区级储备食盐;

(二) 全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 区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食盐储备动用方案或者动用命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直有关部门对区政府储备食盐动用方案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区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动用命令后必须立即执行,并按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条  区级食盐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补充储备后的数量、品种、规格等要与下达的储备计划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盐承储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在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 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承办的《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要求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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