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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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CR-2021-0120001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滨自然资规字〔2021〕1号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分局: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和《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鲁自然资规〔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了《滨州市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五章  挂牌竞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第七章  交易中止、终止

       第八章  违约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和《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鲁自然资规〔2020〕6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以网上交易方式(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买人是指参与竞拍和竞买矿业权的法人。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管、业务方面异议处理,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竞买申请、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等。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全市统一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出让人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须在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七条  出让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名称、场所;

(二)拟出让的矿业权简要情况;

(三)竞买申请条件;

(四)获取出让文件途径,竞买申请方式、起止时间;

(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

(六)是否设有出让底价,起始价和竞价方式;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竞买风险及失信惩戒提示;

(九)异议处理;

(十)其他事项。

第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纪检监督机构监督下,于拍卖开始前或者挂牌报价截止前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市级矿业权出让起始价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集体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底价,提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起始价。县(市区)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由各地自行确定。

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对出让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出让人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十条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可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补充变更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办理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竞买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密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矿业权出让公告等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矿业信息、现状、竞买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竞买多个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

矿业权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件、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注册、提交竞买申请、验证电子保函(缴纳竞买保证金)等,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提交的竞买申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于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拍卖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竞买人达到三个(含三个)以上方可启动拍卖,少于三个,拍卖活动终止。

第十七条  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后续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拍卖每轮竞价时限为10分钟。如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一轮的竞价计时;如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拍卖开始后首次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竞价则拍卖终止。

第十九条  未设底价拍卖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第五章  挂牌竞价

 

第二十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常规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常规报价指挂牌时间内进行的报价。

常规报价期内,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确定的起始价。报价时限内可多次报价,每次报价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竞买人应当慎重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一条  常规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则挂牌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且所有竞买人不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挂牌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二)挂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则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须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进入是否参加限时竞价询问环节,竞买人在4分钟内确定是否参加限时竞价,选择否的,不能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第二十四条  限时竞价每轮竞价时限为10分钟,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的竞价计时。

在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第二十五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未设底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限时竞价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矿业权常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第六章  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为竞得人。

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竞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应按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公示有异议的,报出让人审定。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

 

第七章  交易中止、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公告,并中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一)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网上拍卖、挂牌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中止交易;

(三)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交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终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依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违约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取消其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要求其缴纳起始价20%的违约金,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或竞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五)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第三十二条行为或不按照与出让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违约的,出让人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矿业权交易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网上交易系统应自动存档备查。出让人有权对竞买人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予以公示,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竞买活动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影响网上交易活动进行。

第三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交易数据被侵入删改等,交易中心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中旬将上半年、全年的矿业权交易数据按照统一格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矿业权交易数据汇总统计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四十条  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以网上交易方式转让矿业权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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