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莒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莒政办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莒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已经第77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莒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莒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等方式入市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出让方式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保障和安置需要。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工业仓储用地5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医卫慈善、体育用地50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地上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准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民主决策。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对土地入市进行研究表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推进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工作。
(三)入市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市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四)方案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部门征询规划设计条件、项目行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等意见,明确拟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要求,参照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对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初始价格,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五)方案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并依次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重点对土地出让价格、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要求及有无附加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入市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六)发布公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出让。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公告。
(七)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时参与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将足额竞买保证金暂存至土地竞买保证金专户。
(八)成交公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成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对招拍挂出让结果,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要求在县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
(九)签订合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在10日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法律规定办理。
(十)收益支配。
1、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扣除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或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各种必要的税费后(商业用地还应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用地按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40%、商业用地按50%收取收益调节金,上缴县财政,其他部分归入市主体支配,对上缴县财政商业用地的收益调剂金,县、乡镇(街道)按8:2比例分成。
2、为切实保障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工业、仓储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足8.5万元/亩时,由县财政予以补足;商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足20万元/亩时,由县、乡镇(街道)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编制要求:
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出让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并先行取得以下材料:
(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表决材料和入市申请;
(二)职能部门出具入市土地面积、规划条件、土地规划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产业准入等意见;
(三)土地估价报告;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测绘成果,建设用地来源、出让年限、拟出让方式、收益分配等;
(五)法律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全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界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利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业务指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日;本暂行办法同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