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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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字〔2021〕19 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津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宁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宁津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城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30米;

(二)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不满200个商户的设1个零售点,规模在200个商户以上的,可设置零售点3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

第七条 乡镇、村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乡镇政府驻地街道(含各级公路)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30米;

(二)村庄零售点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不满150个商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规模在150个商户以上的,可设置零售点2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

第八条 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依申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

(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证,应符合本规定。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不受第六、七、八条限制,可根据申请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直系亲属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第六、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下列申请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实际经营项目与日杂、食品、饮食等行业无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商品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商业综合体、商场除外)、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第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仓储场所、无实物商品及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二)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三)农药、化工、化肥、油漆、鞭炮、木质家具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影响安全、消防因素的场所;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30米(含30米)以内的;

(八)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二)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三)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 电话亭、书报亭及其他临时场所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零售证有效期。

第十五条 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对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办法执行。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外,不受本办法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已经申领了许可证的零售点,经营期间改变原有经营场所用途、范围、性质、面积、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距离等,经检查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条件或属于不予许可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收回许可证。

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证件残疾人、军烈属、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认为应当照顾的人员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由发证机关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本项所述人员限持有一本烟草零售许可证,仅限本人驻店经营。

第二十条 市场摊位数计算:城市、乡镇范围的按固定摊位计算。居民小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中所称的“同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异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交通隔离带、绿化带视为不可通行),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临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出入口临时关闭的,不影响距离测量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2019年印发的《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字〔201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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