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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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和广饶经济开发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缴纳义务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仍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七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广饶经济开发区、县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工业生产、普通经营用水统一归并)为1.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浴、洗车等)为2.0元/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发展改革部门可对上述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县综合执法局为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县自来水公司、县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广饶街道办事处、乐安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向使用自来水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县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向使用工业统一供水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工业水厂正常运行、工业水源转换完成前,由广饶街道办事处、乐安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广饶街道办事处、乐安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向辖区内统一供水之外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县水利局负责加强自备井管理。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根据上一年度供(取)水量及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提出征收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机构)可按年度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提取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县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同级国库。代征部门(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票据,按月将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由乐安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在对每月污水处理量现场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城市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拒缴、少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县综合执法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此前有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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