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垦利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垦利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增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和《山东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创建方案》等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确权登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用途
第六条 依法取得并确权登记、在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五通一平),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没有纳入规划体系以及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入市条件的,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作为项目建设入市的规划依据。
第七条 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第八条 异地调整地块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调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调换地块,经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签订调换土地协议;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调换事项审核批准。涉及跨镇街调换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分别予以审核批准;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的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商业、旅游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加油加气等特殊行业用地。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可参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方式执行,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二)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四)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入市主体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镇街全资国有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四章入市方式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及年限、转让、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章入市程序
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试点期间一般采用网上挂牌形式交易。
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且通过人数达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有效;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且通过人数达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有效;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包括:
(一)载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四至、面积、用途等;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十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按相关规定备案后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起始价由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无底价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入市申请,报区政府审核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第二十条入市宗地执行双合同管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监管方与交易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协议》。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土地市场网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款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现行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一并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为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第二十五条因国土空间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区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提取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核算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收益核算方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入市主体、镇街提交资料进行核算。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暂时按照50%交由入市主体管理,试点期间不得低于现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剩余部分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镇财政管理,在出台相关规定前不得使用。待国家、省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后,依照增收、减收或免收的相关规定合理处置收益调节金。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部由镇财政管理,暂不得使用。待国家、省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后,依照增收、减收或免收的相关规定合理处置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 入市主体获得的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宗地出让、出租等信息及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交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接受镇街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镇街应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集中区域,并做好基础设施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地价评估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尽职免责,对在改革事项中勤勉尽责的工作人员出现的偏差失误,根据相关规定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1日。

